婚内擅自向婚外第三者赠与夫妻共同财产,配偶起诉全额返还纠纷案
法院判决第三者全额返还全部转账款项,完整维护原配配偶财产权益。
案情简介
近日,本所金律师代理一起婚内财产侵权疑难家事案件,针对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大额共同财产、婚外同居赠与行为效力、第三者财产返还范围核心疑难争议,结合公序良俗原则完成全流程抗辩,法院判决第三者全额返还全部转账款项,完整维护原配配偶财产权益。 一、基本案情 原告周某与被告高某系合法登记夫妻,婚姻存续期间双方未约定婚内财产分别所有制,夫妻婚后收入全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。婚姻存续期间,被告高某与被告叶某某长期保持不正当婚外同居关系。 2019年至2024年期间,高某在未征得配偶周某任何同意的前提下,私自通过微信、银行卡向第三者叶某某累计转账73万元,后续叶某某零星回转17万元,实际非法占有夫妻共同财产56万元。原配周某发现转账流水后,起诉请求:确认赠与行为无效、判令叶某某全额返还56万元婚内共同财产。 第三者叶某某抗辩:部分转账属于日常消费借款、劳务报酬;转账行为属于男方自愿无偿赠与,财产交付完成后赠与不可撤销;自身不清楚对方婚姻状况,属于善意相对人,无需返还财产。 二、律师抗辩与案件结果 金律师围绕家事审判裁判口径、民法典婚内财产处分规则,提出四点核心抗辩意见: 1. 大额夫妻共同财产处分需夫妻双方共同合意,单方处分行为无效。案涉转账款项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,配偶对该部分财产享有平等处置权;单笔及累计大额转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合理开支范畴,男方无单独处分权限。 2. 婚外同居赠与违背公序良俗,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。男女双方不正当亲密关系违反婚姻家庭编夫妻忠实义务,违背社会公序良俗;该类赠与行为不属于合法民事交易,不受法律保护。 3. 第三者不构成善意取得,不享有财产抗辩权利。第三者明知对方已婚仍接受大额赠与,主观存在明显过错,不符合不动产、动产善意取得全部构成要件。 4. 举证责任划分:第三者无法举证款项为借款、劳务报酬,应当承担举证不能后果。被告抗辩款项为其他经济往来,应当提交合同、对账凭证佐证;无证据支撑直接推定属于婚内无偿赠与。 案件裁判结果:法院全部采纳我方代理意见,判决确认高某对叶某某的大额赠与行为全部无效;判令第三者叶某某限期向原告周某全额返还56万元夫妻共同财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