再婚高龄夫妻离婚,共有房产因一方生存权益限制实物分割纠纷案
法院全部采纳我方抗辩观点,判决驳回原告陈某分割、拍卖案涉房屋的全部诉讼请求;维持房屋现有按份共有现状,由男方继续占有使用该房屋。
案情简介
近日,本所张律师代理再婚夫妻离婚后分家析产疑难案件,聚焦按份共有夫妻房产、生存居住权益、高龄弱势方物权优先保护家事疑难裁判要点,成功驳回原告折价分割房屋诉求,守住高龄当事人唯一居住住房。 一、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(女)与被告王某(男,78岁)2018年登记再婚,婚后共同购置一套住宅,房屋产权登记双方名下,约定双方各占50%按份共有产权。 2024年双方感情破裂诉讼离婚,法院生效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,确认案涉房屋双方各享有50%产权份额,但未对房屋进行实物分割处置。 离婚后女方陈某另行起诉,请求法院拍卖、变卖案涉共有房屋,按照产权份额分割房屋折价款;男方王某抗辩该房屋系自己唯一住房,无其他房产、无养老过渡住所,年事已高无经济能力收购对方份额,不同意分割处置房屋。 二、律师抗辩与案件结果 张律师结合《民法典》物权编、婚姻家庭编弱势一方保护原则,提出核心抗辩意见: 1. 按份共有财产分割需要兼顾重大人身权益,并非必然支持拍卖分割。共有物分割不是单纯以份额优先,需要考量当事人基本生存权、居住权等基本民事权利。 2. 被告高龄无自有住房,房屋系唯一养老居住场所,生存权益优先于财产处置权益。男方无其他不动产、无固定大额养老收入,房屋分割拍卖将直接导致居无定所,违背家事审判养老帮扶原则。 3. 女方不存在房屋使用障碍,无紧急分割必要性。女方自有其他居住房产,不存在住房困难,起诉分割仅为变现获利,不具备法定紧急分割事由。 4. 无协商分割方案的,不适宜直接强制拍卖处置住宅类居住房产。家庭住宅具有人身依附属性,强制拍卖破坏老年人基本生活保障,违背公序良俗与公平原则。 案件裁判结果:法院全部采纳我方抗辩观点,判决驳回原告陈某分割、拍卖案涉房屋的全部诉讼请求;维持房屋现有按份共有现状,由男方继续占有使用该房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