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案免责股东权益与公司法务涉案 700万

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案

精准抗辩助原股东成功免责,法院驳回全部追加请求

案情简介

近日,湖北本至律师事务所汤炜律师代理一起追加、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,凭借对公司法新旧法适用、股东出资责任边界的精深专业能力,成功为委托人刘某实现全案免责,法院判决驳回对刘某的全部追加请求。 一、基本案情 某工程公司因劳动争议被判履行付款义务,执行中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。债权人提起诉讼,要求追加原股东刘某为被执行人,主张其未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,应在700万元认缴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。 刘某认缴出资700万元,出资期限至2036年,在出资期限未届满时依法转让股权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。为防控法律风险,刘某委托汤炜律师代理本案。 二、处理方式及结果 汤炜律师围绕核心法律要点提出严谨抗辩: 1. 股权转让发生于现行《公司法》施行前,依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,应适用行为时法律; 2. 转让时出资期限未届满,不构成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”; 3. 刘某无恶意逃债、转移财产等行为,依法享有股东出资期限利益。 法院全部采纳汤炜律师代理意见,判决:不予追加刘某为被执行人,刘某不承担任何补充赔偿责任。

律师解读

未到出资期限转让股权,原股东要担责吗?
不必然。在无恶意逃债、出资期限未届满、且适用旧法的前提下,期限利益受法律保护,原股东无需被追加担责。
公司无财产执行,原股东就必须还债吗?
不是。只有存在未出资、抽逃出资、恶意转让逃债等法定情形,才可能被追加;合法转让且无过错的原股东,依法不承担责任。
何种情形下,未届出资期限转股仍需原股东承担出资责任?
若存在恶意串通逃避债务、明知公司已资不抵债仍低价转股、为规避执行刻意转让股权等情形,即便出资期限未满,原股东依旧需要承担相应出资补充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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股权转让出资期限被执行人异议